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佳腾、汪爱楼组织卖淫、石某某、张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何佳腾,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镇**路**号)。被告人何佳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爱楼,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汪爱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曾因吸毒,于2014年2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8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26日被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佳腾、汪爱楼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佳腾、汪爱楼、石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到7月间,刘某某(另案处理)招募被告人何佳腾、汪爱楼、石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本市建邺区庐山路288号汇豪行政公馆等酒店租用房间,管理、控制十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在该卖淫团伙,刘某某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及工作人员,被告人何佳腾、汪爱楼负责在场所内管理卖淫女、接待嫖客、收取嫖资、记帐;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负责在场所外围接待嫖客、望风。该卖淫团伙营业期间,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2196068元。2020年7月1日晚,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卖淫女12名。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何佳腾、汪爱楼汇豪行政公馆1307室被抓获,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在汇豪行政公馆楼下被抓获。上述人员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酒店入住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佳腾、汪爱楼、石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转帐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佳腾、汪爱楼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佳腾、汪爱楼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共同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佳腾、汪爱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佳腾、张某某羁押于溧水区看守所,被告人汪爱楼、石某某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卷宗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