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935号
被告人何依各,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0********,彝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四川省布拖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俄底莫木作,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66********,彝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四川省布拖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沙马金曲木,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4********,彝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成都市成华区**村。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入作实,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4********,彝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村。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姑铁,男性,1973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3********,彝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四川省西昌市**路**号**单元。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良,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85********,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村**幢**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底莫木作、顾良、潘姑铁、沙马金曲木、阿入作实、何依各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昭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4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4日、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犯罪嫌疑人潘姑铁受犯罪嫌疑人阿入作实和沙马金曲木的委托购买毒品。随后,潘姑铁联系犯罪嫌疑人俄底莫木作、何衣各购买毒品。俄底莫木作、何衣各则联系毒品供货人“七爷”,购买一块毒品运输到成都市,由潘姑铁转交阿入作实和沙马金曲木。
2018年10月4日,犯罪嫌疑人顾良受“爱新觉罗赢荡”雇佣,与另一名运输毒品人员段某某(在逃)从云南省边境地带将毒品运输至成都市。同年10月9日,顾良按照“A幸福人生”安排在成都**酒店**号房间住下,并按指示购买牛奶后,将毒品藏于牛奶盒中等候交易指令。10月11日晚上22时许,顾良按按照“A幸福人生”指示在成都市汇融广场将3袋毒品交予潘姑铁。10月13日上午,顾良按照“A幸福人生”指示从段某某处拿到的一袋毒品后,于10月14日20时许,在成都市脑康医院将交予犯罪嫌疑人潘姑铁。二人交易后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潘姑铁携带的酸奶盒中查获60颗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为344.49克。民警从顾良入住的成都品寓酒店公寓1211-5号房间内查获毒品可疑物58颗,经称量,净重为349.83克。2018年10月14日2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水村抓获阿入作实、沙马金曲木;22时许,民警在西昌市西郊乡北门村6组抓获俄底莫木作和何依各。
另查明,2018年8月左右,犯罪嫌疑人顾良在QQ上搜寻到招募运毒人员的男子“爱新觉罗赢荡”(微信名“A幸福人生”)。顾良与该男子见面后,受其雇佣从云南省边境地带运输毒品至成都市武侯区万达广场交予接货人,事后获取10000元人民币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称量、提取、辨认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姑铁、俄底莫木作、何依各、阿入作实、沙马金曲木为谋取非法利益,倒卖、运输毒品的行为;顾良为谋取非法利益,受他人雇佣运输毒品的造词,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阿入作实、沙马金曲木、潘姑铁、俄底莫木作、何依各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顾良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阿入作实、沙马金曲木、潘姑铁、俄底莫木作、顾良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被告人何依各现指定于昭觉县监视居住点监视居住。
2案卷壹拾贰卷,光盘7张,优盘2个。
3起诉书33份,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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