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何俊勇,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96********,汉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彝良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9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8年7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俊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何俊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俊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9时许,被告人何俊勇至余姚市**镇**村**号,采用溜门、爬窗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崔某某家中卧室,窃得价值人民币2650元的iPad一台。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何俊勇被公安民警抓获。
现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购买凭证、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俊勇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搜查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俊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俊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实施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俊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俊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俊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埕铖
2020年12月10日
附:
被告人何俊勇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两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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