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何保林,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云南省威信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镇**村**村民小组**号附**号。被告人何保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何保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保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保林推门进入无锡市锡山区**苑别墅区**号**家电维修店,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人民币2000余元、中华(软)香烟2条、苏烟(软金砂)1条、中南海(硬金装8mg)香烟1包、中南海(硬5mg)1包和深蓝色OPP0A1牌手机1部,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80余元。后被告人何保林在陈某某要求下,将赃物手机退还陈某某。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何保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保林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保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保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保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保林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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