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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健祺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970号 

  被告人何健祺,冒名:叶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4********,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健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何健祺使用假身份证冒名“叶某某”,通过徐某某从在浙江省义乌市的被害人胡某某、被害人石某某经营的杭州**豪车租赁公司等处承租了一辆浙H****红色兰博基尼小牛跑车(价值人民币202万元)、一辆浙G****红色宾利天悦越野车(价值人民币273万元)、一辆浙G****白色玛莎越野车(价值人民币67.5万元)、一辆浙B****灰色奔驰G500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62万元)、一辆浙F****黑色丰田埃尔法商务车(价值人民币67.6万元)、一辆浙D****白色法拉利跑车(价值人民币252万元)。被告人何健祺在租赁到上述6辆汽车后,将上述6辆汽车抵押或交给了苏某某(目前正在审查起诉)等人。自2019年8月中下旬起,胡某某、石某某、徐某某等人无法联系到被告人何健祺。

现上述6辆汽车均已追回或找回并已返还给相关人员。

2019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何健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转让协议,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条,收据,委托书,汽车租赁合同,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车辆信息,转账记录,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害人胡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健祺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健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健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健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健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晶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健祺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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