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Z659号
被告人何健,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金牛区**广场**组团**栋**单元。2015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健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至9月1日,多名微信好友向被告人何健求购毒品,何健答应。同年9月1日,何健在绰号“宽哥”的男子处购得冰毒。当日22时许,被告人何健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驾驶川S*****轿车,搭载刘某某(另案处理),从郫都区出发,沿成灌高速行驶,经过本市高新区成灌高速收费站时遇警察例行检查。警察从该轿车驾驶座内门处查获一袋甲基苯丙胺净重45克;从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之间杯架上的黄鹤楼烟盒内查获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0.15克和0.18克。
到案后,何健承认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为本人所有,辩解系个人吸食之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健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之后又利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炜姗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健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换押证、提讯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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