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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元清敲诈勒索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何元清,男,1983年****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组,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村一出租屋。2019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礼军,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元清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害人杜某某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路**养生馆认识被告人何元清,后与被告人何元清去酒店开房多次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何元清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偷拍了一段被害人杜某某裸体的视频并保存在手机内。

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5日,被告人何元清以保存有被害人杜某某性交时的裸照视频截图、去找被害人丈夫为要挟,向被害人杜某某索取钱财,被害人杜某某害怕裸照外泄和被丈夫知晓其与被告人何元清发生性关系,多次被逼在**养生馆内以刷信用卡、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被告人何元清合共人民币64000元。

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何元清再次以将裸照视频交给被害人的丈夫和儿子看来威胁被害人杜某某,向被害人杜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00元。,表示以后不再纠缠杜某某。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害人杜某某应约携带人民币300000元前往江门市蓬江区**广场**咖啡店交给被告人何元清,随后民警将被告人何元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台;

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元清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元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36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元清在多次敲诈勒索中有人民币300000元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的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容丽芬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何元清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涉案物品手机二台扣押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五册(含光盘十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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