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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先国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何先国,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住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3年1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其前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于202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先国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先国于2019年5月3日13时30分许,在三台县老马镇四洲村2组079号被害人王某某住宅外村道上,趁无人看守之机,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玫瑰之约牌777A-1型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何先国将该车骑至一茶馆喝茶时将该车丢失。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白色玫瑰之约牌777A-1型两轮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被告人何先国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先国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发认定(2021)2号;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先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先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先国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先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乔  

检察官助理:姚刚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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