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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光俊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960号 

被告人何光俊,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0日被南充市公共交通安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被南充市公共交通安全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光俊2009年犯盗窃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2年犯盗窃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3年犯盗窃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4年犯盗窃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4月份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强制戒毒2年和行政拘留15日,2017年犯盗窃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犯盗窃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本案由南充市公共交通安全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光俊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何光俊在顺庆区模范街70号附近公交站台,趁上车拥挤,从被害人青某某随身挎包内扒窃装有现金800余元的钱包一个,得手后迅速进入站台旁的商店躲藏。何光俊的扒窃行为引起了多位上车乘客的不安和骚动,下车追寻。2020年9月20日何光俊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10月22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何光俊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报案记录、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光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光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何光俊系累犯,有6次犯罪前科、系吸毒人员、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光俊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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