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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光才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何光才,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0********,彝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盗窃,于2010年6月2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201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光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何光才到晋江市**镇**村**市场**档口,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47元的“飞鸽”牌战狼型越野山地自行车。

2.2020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何光才到晋江市**镇**村**号,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台铃”牌TDR5038Z型两轮电动自行车。案发后,追回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发还被害人。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何光才在福建省泉州市**开发区**交警大队附近一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何光才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的电动自行车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光才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曾某某及被告人何光才的辨认笔录;

7.试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光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光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光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光才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光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光才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永恒

检察官助理刘燕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光才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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