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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光星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692号

被告人何光星,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75********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光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0时30分左右 ,被告人何光星伙同刘某某、钟某某(均已判)在乘坐瑞安市101路公交车时,由被告人何光星伙同钟某某阻挡被害人钱某某下车,刘某某窃取被害人钱某某放置在外套内侧口袋里的人民币10000元。事后,被告人何光星分得人民币2500元,刘某某和钟某某分别分得人民币5000元、2500元。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何光星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何光星已赔偿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收条、人员详细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光星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何光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光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光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光星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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