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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兴、李永颉等四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2号

被告人何兴,绰号“大兴”,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巷**号。2013年5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宣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泳颉,绰号“老飞”、“小飞”,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巷**号。2009年7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3年5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宣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亚威,绰号“小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呈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7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兴、李永颉、夏超、鲁亚威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9月14日上报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29日,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宁某某等人为首的一伙人和以缪某某等人为首的一伙人为争夺地盘产生矛盾。2013年9月20日晚,因宁某某一方的夏某某、何某某被缪某某一方的人强行带走并殴打一事,宁某某、顾某某召集了被告人鲁亚威以及邓某某、俞某某等(以上人员均已判刑)等数十人,并准备工具,驾驶车辆在宣威市内寻找缪某某等人。同时,缪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何兴等人亦召集被告人夏超、李永颉、被害人张某甲以及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王某丙、张某丙(以上人员均已判刑)等数十人并准备工具,后双方电话约定在宣威市**街**酒楼对面的田边斗殴。缪某某、何兴等数十人携带工具来到该处等候,并分发白手套以作区别。次日凌晨0时许,宁某某、顾某某带领数十人赶到**酒楼对面的路口处,双方持工具进行砍杀、打斗,在此过程中,顾某某驾驶黑色路虎车冲撞对方。此次斗殴致张某甲死亡,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李永颉受伤。经鉴定,张某甲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甲为重伤,王某丙、王某乙、李永颉三人为轻伤。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夏超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7月4日,被告人李永颉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兴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宁某某、缪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检验报告书、法医物证检验意见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兴组织并积极参加大规模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永颉、夏超、鲁亚威积极参加大规模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颉、夏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何兴、李永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艳萍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兴、李永颉、鲁亚威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被告人夏超现居昆明(联系电话1533443****);

侦查卷8册,卷外情况说明1页;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6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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