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何兴友,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1年7月29日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于1995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兴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何兴友到昆明市西山区**农贸市场,盗窃了被害人陶某某随身携带的vivo牌手机,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480.00元(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兴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兴友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程云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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