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兴才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何兴才,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村**组,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楼**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兴才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兴才驾驶摩托车至本市洪山区清江锦城K9地块建筑工地,盗走该工地脚手架扣件5包(30个/包)并销赃返回后,欲再次盗走该工地另5包脚手架扣件时被工地工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鉴定,上述扣件单价为4.2元/个。案发后,已销赃赃物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兴才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兴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兴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兴才着手实施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兴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兴才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岚

2021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何兴才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