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兵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78号

被告人何兵,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兵为非法获取他人钱财,以能帮他人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但需收取疏通打点费为由,对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范某某、张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21.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9日、25日,何兵采取上述方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村**栋**骗取范某某人民币1.8万元,其中1.0万元范某某以现金方式支付;0.8万元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

2.2019年5月31日,何兵采取上述方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家中骗取刘某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

3.2019年5月20日、21日,何兵采取上述方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田坝工商银行附近骗取曹某某人民币4.0万元,其中1.0万元曹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3.0万元曹某某以现金方式支付。

4.2019年10月17日,何兵采取上述方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家中骗取马某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

5.2019年10月27日,何兵采取上述方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家中骗取唐某某现金人民币3.5万元。

6.2019年9月3日,何兵采取上述方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家中骗取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7.2020年3月7日,何兵采取上述方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田坝工商银行附近骗得陈某某人民币1.8万元,其中0.8万元陈某某以现金支付;1.0万元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

2020年9月15日,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至何兵家中向其索款并报警,何兵明知报警而现场等候,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案发后,何兵尚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收、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条、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何兵的供述及辩解;

4.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得他人钱财2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兵明知报警而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兵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渝萍

2020年12月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兵(1552354****)现羁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