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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何某平等人诈骗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住道县**镇**村**组,无业。2009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20年8月11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平,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街道**村**组,住道县**街道**村**组,无业2019年7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6千元。2020年6月25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住道县**镇**村**组,无业。2020年8月11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0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住道县**镇**村**组,无业。2020年6月25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何某平、何某甲、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何某平、何某甲、陈某甲等人,在四川省巴中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天水市等多地流窜实施“碰瓷”诈骗。该团伙分工明确,何某负责团伙人员管理、按照比例分配赃款、驾驶车辆故意变道配合,陈某甲负责骑自行车“碰撞”被害人制造虚假擦挂事故,何某平、何某甲冒充“伤者”亲属或朋友,负责与被害人协商赔偿。

何某伙同何某平、何某甲、陈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6000元、被害人宋某某6000元,被害人张某甲3600元、被害人张某乙4200元、被害人刘某甲4000元、被害人魏某某3300元、被害人董某某8000元、被害人付某某6000元、被害人杨某乙3000元、被害人王某甲5000元、被害人杨某丙10000元、被害人黄某某11000元、被害人高某甲5000元、被害人高某乙5000元、被害人赵某某8000元、被害人邵某某6000元、被害人毛某甲6000元、被害人王某乙13000元、被害人毛某乙6500元、被害人冯某某1300元、被害人侯某某2000元、被害人成某某2200元、被害人袁某某11000元、被害人陈某乙3800元、被害人王某丙8500元、被害人许某某3500元、被害人张某丙2000元、被害人徐某某6000元、被害人文某某7000元、被害人梁某某2000元、被害人张某丁1000元、被害人江某某4500元、被害人崔某某1000元、被害人张某戊5000元、被害人徐某乙3500元、被害人黄某乙11000元、被害人杜某某6500元、被害人陈某丙8000元、被害人何某乙8000元、被害人平某某2000元、被害人李某某7000元、被害人杨某丁6000元,共计232400元。其中何某平参与涉案金额136000元,何某甲参与涉案金额104500元,陈某甲参与涉案金额5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戊、刘某乙、何某丙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财付通交易明细、主体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何某平、何某甲、陈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何某是主犯,何某平、何某甲、陈某甲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平、何某甲、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何某、何某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桥

检察官助理:刘潇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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