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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军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何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居委会**号。因盗窃,于2010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同年4月24日至5月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3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何军在本市东城区南锣鼓巷地区,趁被害人不备盗窃他人随身财物,在菊儿胡同西口附近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外衣右侧口袋内蓝色OPPO牌R15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在炒豆胡同西口附近窃得被害人金某某外衣左侧口袋内黑色华为牌MATE2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何军于2019年11月28日被民警抓获,涉案赃物未起获,案发时何军所着外衣等已起获并在案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军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青川

检察官助理  张达明

2020年5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何军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电子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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