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何军红,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4********,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南通市**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街**院**,住江苏省南通市**宿舍。2011年9月16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8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派出所抓获,次日送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9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军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何军红窜至新城区尚德路与文化巷内**号院内南侧**,强行推开门锁后进入,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蓝色魅族NOTR2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元)及黑色双肩包(内有现金1000元)一个后逃离现场。当日,被告人何军红将所盗手机及黑包丢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DNA检验报告;
6.价格鉴定结论;
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8.被告人供述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军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军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能够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谊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军红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卷三册,材料六页,电子档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