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96号
被告人何冬梅,外号“雪儿”,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岳池县人,住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小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2月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于2015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18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小飞 ,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路**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村**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0年12月、2014年9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8月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冬梅、李小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下午,吸毒人员刘某某向被告人何冬梅电话联系购买300元的毒品,何冬梅遂安排被告人李小飞,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希腊神话前面公厕取得毒品后贩卖给刘某某,李小飞取得包装好的0.22克冰毒和0.18克麻古,来到巴南区鱼洞卫校斜坡下天桥处将该毒品贩卖给刘某某,后何冬梅支付宝账号收到刘某某转账的300元人民币。当日20时许,民警在巴南区云篆山公租房B区马路边抓获何冬梅和李小飞时,查获何冬梅持有的毒品可疑物16.1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何冬梅、李小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物证;
2.控制下交付报告、搜查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提取手机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冬梅、李小飞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7.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冬梅、李小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冬梅、李小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0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冬梅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6.1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均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冬梅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有多次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冬梅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小飞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建议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三部、查获毒品及涉毒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新
检察官助理 张俊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冬梅、李小飞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伍册、光盘壹拾贰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提讯证贰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叁部及涉毒物品(详见清单)
6.查获毒品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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