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何刚强,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东方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海南省万宁市**镇**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何刚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刘某甲(已判决)在陌陌聊天软件上认识赵某某后,赵某某便向刘某甲求购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刘某甲表示同意便联系孙某某(已判决)求购冰毒。孙某某同意后便联系袁某某(已判决)求购冰毒,袁某某表示找到毒品后再联系。9月25日中午,袁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求购冰毒,李某某便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刚强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何刚强。次日,何刚强以包装、车费、物流等费用让李某某转款,李某某通过微信陆续向何刚强转账250元,何刚强收款后将冰毒藏在灌血肠(一种食品)中通过快递寄给袁某某。9月29日中午,袁某某与李某某一同到快递点取到藏有冰毒的快递,袁某某立即告诉孙某某,孙某某便联系刘某甲,刘某甲将消息告知赵某某后相约到乐东县黄流镇交易。当天,赵某某和朋友刘某乙一起到黄流镇与刘某甲见面,之后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毒资给刘某甲,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孙某某,孙某某来到袁某某和李某某在黄流镇**旅馆开的房间后,向袁某某转账1000元。袁某某收款后将冰毒交给孙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孙某某,之后通过微信转账850元给李某某。孙某某将冰毒拿给刘某甲,刘某甲将冰毒带到黄流镇**酒店688号房间交给赵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一包0.65克毒品疑似物。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20年3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东方市公安局三家派出所投案。同年6月13日23时许,新邵县公安局酿溪派出所民警在新邵县酿溪镇**宾馆抓获何刚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快递信息截图、开户信息、通话记录;
2.证人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孙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何刚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扣押、提取、称量、取样、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刚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刚强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 年 7 月 7 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何刚强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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