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4********,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乡**村**组**号,**局员工。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巷**号**杂货铺购买香烟,后进入店铺内强行抱住杨某某亲脸和摸胸,随后在离开时将杨某某放在桌子上的黑色OPPO手机拿走,杨某某立即追赶出去,被告人何某某将手机丢弃后,趁杨某某拾捡手机不备之机,再次将杨某某按倒在地摸胸和下体生殖器部位,致使杨某某大腿内侧淤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胁迫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溦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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