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41号
被告人何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21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1996年9月、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自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林街道新工区步行街,将2小包海洛因贩卖给谢某某,谢某某支付何某毒资人民币960元。
2019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林街道新工区步行街,将3小包海洛因贩卖给谢某某,谢某某支付何某毒资人民币1440元。
2019年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一号小区大门口附近,将2小包海洛因贩卖给谢某某,谢某某支付何某毒资人民币960元。谢某某在交易完成后离开,并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能天街小区2号楼旁公路边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谢某某身上查获前述海洛因,经称量,海洛因净重1.92克。同日1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一号小区大门口附近将何某抓获,并从何某身上查获2小包海洛因,经称量,海洛因净重1.9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何某手机勘验数据、毒品交易视频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植春
检察官助理:杨耀首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提讯证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毒资、手机扣押于侦查机关,涉案毒品全部送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