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何勇,绰号:“馒头”,男,1982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82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泸州市****区人,住泸州市***区***镇***街***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8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8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于2019年9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5日凌晨,吸毒人员车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何勇购买1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丸”),1时许,公安机关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水井坎路口将准备交易毒品的被告人何勇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何勇丢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95.96克,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勇居住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九狮建筑公司宿舍2楼2号附101号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1.4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5.35克。后被告人何勇病发,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期间,被告人何勇脱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何勇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勇身上和家中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勇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勇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勇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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