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何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 月17日凌晨,被告人何华行至娇子大道北二巷资阳市信访局门口,利用破窗器将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凯迪拉克SUV汽车驾驶室一侧车窗玻璃破坏后,盗走车内100 余元,背包一个,背包内有证件、票据等物品。
2.2019年10月1 日凌晨,行至车城大道2段西一巷民生广场小区院内时,利用破窗器将车牌号川M****的棕色传棋越野车驾驶室一侧车窗玻璃破坏后,盗走现金300余元;
3.2019年10月1 日凌晨,被告人何华行至车城大道2段西一巷烫起泡鸭血火锅外,利用破窗器将车牌号为川M****的白色本田CRV 汽车驾驶室一侧车窗玻璃破坏,盗走礼品盒一个,内有毛巾一条及糕点,盗走灰色手包一个,内有证件、银行卡、票据等物品。
4.2019年10月1 日凌晨,被告人何华行至娇子大道北二巷资阳市信访局门外停车点,利用破窗器将车牌号为川M****的棕色奥迪越野车副驾驶室一侧车窗玻璃破坏,盗走车内一小包,包内有女士口红、眉笔等化妆品。
2019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何华在雁江区一二三网吧被民警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施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华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人身检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视听资料;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何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因此,建议判处何华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丽娜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华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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