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何占彬,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21951********,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新津县**镇**街**号。因犯容留卖淫罪,2011年3月22日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12日被新津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占彬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0时许,新津县公安局花源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举报称该地一无名茶铺有人卖淫嫖娼,经该所值班领导安排,民警宋安带领协警陈飞、夏佳威前往查处。后民警来到位于新津县花源镇花园后街100号被告人何占彬经营的茶铺中,现场发现该茶铺使用影碟机播放色情录像,并有一中年男子正在观看。在查处过程中,茶铺老板被告人何占彬拒不配合,阻扰、辱骂民警,民警宋某某为便取证,将被告人何占彬的一支胳膊反扣意图控制住被告人何占彬,何占彬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为摆脱宋某某的控制,用另一只手将宋某某双手手背多处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占彬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占彬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占彬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卷,量刑建议三份。
3、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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