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1991号
被告人何国太,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2004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国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何国太窜至西充县南台路95号“钥钥”美容院店内,趁店主李某某不备将正在充电的华为nova6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国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19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国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国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慧丽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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