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何国庆,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南雄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国庆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国庆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上午7时许、9时许,被告人何国庆两次携带作案工具八角铁锤(也称羊角铁锤)砸毁了位于广东省南雄市黄坑镇许村村委会杜坑村15号附近后龙山上的一座正在使用的“许村杜坑1#”10 KV变压器部件中的一根高压水泥电线杆,致使正在使用中的10KV变压器及高压电线有整体倒塌的风险,高压电线正常供电亦受到影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经南雄市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锥形水泥电线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19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国庆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搜查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国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庆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国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国庆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辉林
检察官助理 聂金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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