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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坚远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69号 

被告人何坚远,别名“何明天”,外号“阿健”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4********,黎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捕前住海口市龙华区**大桥桥底2015年12月因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76月因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99月因盗窃罪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坚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何坚远窜至海口市美兰区**街道**里**号房一楼过道处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灰色爱玛牌电动车,并将盗窃的电动车藏匿于海口市龙华区**大桥桥底大桥桥底。同日19时50分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大桥桥底大桥桥底抓获前来取车的何坚远。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36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海口市电动车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移送案件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坚远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务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坚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坚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坚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何坚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坚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艳

     书记员:梁  玲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何坚远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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