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何声直,外号“阿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现住原籍,务农。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声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1时许,特情人员蔡某某联系被告人何声直提出购买毒品,何声直要价3600元人民币,蔡某某通过微信向何声直转账了3700元人民币。2020年6月8日15时许,何声直以3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外号叫“阿某某”的男子购得毒品。2020年6月8日19时许,蔡某某联系何声直,两人来到何声直的家中取毒品,接着何声直、蔡某某两人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酒店**楼**号房间里,何声直将毒品拆分后吸食,之后走出房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蔡某某将其向何声直购买来的毒品疑似物一包上缴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疑似吸食毒品残留物一包。经鉴定,涉案2包毒品疑似物(总净重1.12克)未检出海洛因成份,检出烟酰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疑似物2包、手机1部、剃须刀片一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呈请控制下交易报告书、拘留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证照片,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照片、取样照片,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清单、物证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
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
4.被告人何声直的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琼公(理化)鉴字〔2020〕179号);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声直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何声直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何声直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世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何声直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张光盘;
3.本案无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扣押被告人何声直的手机1部、剃须刀片一片暂存于抱由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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