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何天伟,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造船有限公司内外包**劳务公司电焊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中心**楼**宿舍(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小区**号)。因吸毒于2019年2月12日被福州市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福忠,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1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座**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单元)。因吸毒于2016年8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福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何天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夏福忠与被告人连某某约定好由被告人连某某帮忙代购毒品。被告人连某某与被告人何天伟经电话和微信联系商定毒品交易事宜。被告人夏福忠通过微信将5000元人民币毒资转账给被告人连某某。被告人连某某也出资5000元人民币,并通过微信先将10000元人民币毒资转账给被告人何天伟。之后被告人何天伟将包裹内毒品伪装情况和物流单号告知被告人连某某和被告人夏福忠。2019年9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连某某前往福建省马尾区**造船厂内富友快递柜领取该包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该包裹内提取到两袋疑似毒品白色晶体总净重20.58克。经鉴定,所缴获的两袋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到案的快递包裹、两袋冰毒的物证照片;
2.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天伟、连某某、夏福忠的供述与辩解;
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9】4628号检验报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天伟明知是毒品,仍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达20.5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夏福忠共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中被告人连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0.58克,被告人夏福忠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29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福忠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属累犯且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晓红
检察官:林花灵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天伟、连某某、夏福忠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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