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何学海,男,1968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粮农,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学海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学海曾因怀疑妹弟被害人佘某某与其前妻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前妻及其家人捅伤后被判刑,2020年7月出狱后仍对此事耿耿于怀,遂邀约佘某某于2020年10月6日到其暂住的四川省泸县**街道**组何某某家摆谈此事。当日上午何学海与佘某某等人在何某某家客厅谈及此事时,佘某某表示是何学海冤枉自己,何学海便以展示证据为由到自己卧室拿水果刀并藏于衣物中,让佘某某随其到屋外看证据,两人来到何某某坝子里,何学海便拿出水果刀捅刺佘某某面部、胸部、腹部、双手、背部十余刀后被亲属制止,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佘某某系他人以单刃锐器加害致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何学海得知佘某某死亡并有人报警的消息后,在何某某家客厅等待民警抓获,其当日在何某某家被抓获时无反抗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学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学海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处罚情节。被告人何学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香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卷宗7册,光盘13张,散页材料1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