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学,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7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何学伙同吴某某、龚某某(两人均已判决)至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南都花园**区**幢**室,以吴某某技术开锁后与龚某某一同入户行窃,被告人何学望风的方式,窃取事主放在家中的人民币13290元、美金6美元(折合人民币37.2元)、苹果牌IPAD 2 16G型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476元)、苹果牌IPHONE4S 16G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9元)、千足金锁型挂件一件(价值人民币3700元)、周某某牌千足金龙型挂件一件(价值人民币1134元)、千足花生挂件一件(价值人民币1110元)、黄金挂件二件(价值人民币4810元)、千足金女式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9250元)、千足金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5550元)、千足金男士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590元)、18K铂金男士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665元)及纪念币、银元、手链、手表等物,所盗财物总价值52637.2元,事后被告人分得赃款3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何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学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裘少波
检察官助理:庄远
附:
1.被告人何学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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