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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学金、何靖、何学银、胡代香故意伤害案)_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何学金,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5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会良子上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靖,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文山市**街道七花北路**小区四幢一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学银,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63********,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会良子上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代香,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会良子上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学金、何靖、何学银、胡代香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5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何学银、胡代香、何靖在家听见老人杨某某回来讲,她被本村的何某甲在他家门前打着,为此,三人先后来到何某甲家院坝,找其理论时发生争执。争执中,何某甲被何学银、胡代香、何靖分别用手、木条、拳头打着其脸部、腿部,致何某甲的鼻子出血,后离去。当天下午16时许,何某甲因被打又从其家出来到何某乙家门前及何学银家沼气池旁叫骂,何学银、胡代香、何靖出来看,何学金闻讯也赶来,在与何某甲相遇时产生口角,何学金即用手朝其脸部打了几巴掌,并用脚踢何某甲,同时何靖也用脚踢何某甲。何学金踢了何某甲之后,何某甲就倒地不起。当晚,何某甲被村里人从现场抬回家后死亡。被告人何学银、胡代香于当晚先后到麻栗坡县公安局新寨派出所报案。经鉴定,据现有材料综合分析,不排除何某甲因下腹部及裆部受钝性外力打击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外伤是导致何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2019年9月5日,被告人何学金、何靖、何学银、胡代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笔录;2. 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学金、何靖、何学银、胡代香无视国法,故意伤害致死何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郎川云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学金、何靖、何学银、胡代香现关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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