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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宅文盗窃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632号

被告人何宅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82********,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宅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宅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3日2时许,被告人何宅文和谭来富(另案处理)行至温州市龙港市百有市场**号店面,在店门口盗走电动自行车一辆,在店内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

2.2020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何宅文和谭来富(另案处理)行至平阳县**镇**路**号,趁一楼房门未关进入屋内,在三楼前间卧室盗走三星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三台,后又利用盗得手机中的支付宝和微信在瑞安市罗阳大道**号大润发超市和瑞安市**镇**街**号十足便利店盗刷现金人民币3440.7元。经鉴定,涉案三星手机、平板电脑共计人民币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宅文于2020年8月25日19时许在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屋里头旅馆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购买发票、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谢某某、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宅文及同案犯谭来富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宅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宅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宅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宅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宅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荣毅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何宅文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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