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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宏生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何宏生,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居民组***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被告人何宏生2000年3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20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被铜官分局刑事拘留;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宏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宏生于2020年3月31日至5月21日(被监视居住期间),多次在本市商业网点盗窃空调外机铜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何宏生盗窃铜陵市开发区**商区**号***室网点3台空调外机上的铜管。

2.2020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何宏生盗窃铜陵市开发区**商区**号***室网点3台空调外机上的铜管。

3.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何宏生盗窃铜陵市开发区**路**酒店1台空调外机上的铜管。

4.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何宏生盗窃铜陵市开发区**小区***号网点**酒店1台空调外机上的铜管。 

5.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何宏生盗窃铜陵市开发区**小区**银行网点2台空调外机上的铜管。

6.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何宏生盗窃铜陵市开发区**路**宾馆2台空调外机上的铜管。

7.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何宏生盗窃铜陵市**街**造型店1台空调外机上的铜管。

8.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何宏生盗窃铜陵市**路**早餐店1台空调外机上的铜管。

9.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何宏生盗窃铜陵市**路**零食店1台空调外机上的铜管。

10.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何宏生盗窃铜陵市**路**街**造型店1台空调外机上的铜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韩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4.现场辨认笔录;

5.被告人何宏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宏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宏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宏生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何宏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宏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将

                                 检察官助理:陶红丽 

2020 年9月 22 日 

附:

    1.被告人何宏生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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