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何宏祥,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室。198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1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1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宏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宏祥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何宏祥在武汉市硚口区同济医院急诊内科B区观察室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离开病房做检查之际,将被害人家属放置在病床床头柜上的一个黑色袋子盗走,袋内装有钻石金戒指一枚、皮带一条、手表一块、手机两部、现金人民币2050元等财物。
同年6月4日10时许,何宏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钻戒和皮带价值人民币10326元。何宏祥将上述两部被盗手机变卖所得1500元,所获全部赃款人民币3550元,部分已挥霍,涉案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3876元。公安机关将剩余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医院监控视频截图、刑事技术照片、情况说明、金银饰品及钟表检测报告单、被告人何宏祥的前科及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宏祥的供述和辩解;5、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宏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宏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宏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宏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或者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迪
检察官助理:邓叶桐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何宏祥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财物情况:被盗钥匙一把、打火机一个、手表一块、戒指一枚、皮带一根均已发还被害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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