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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定来盗窃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何定来,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 :340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望江县**镇**村**组**号。2002年、2004年因盗窃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三年;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2400元;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定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至5月6日,被告人何定来先后窜至怀宁县石牌镇、安庆市大观区纺织西路、宜园路、湖心中路等地,采取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剪断门锁等方式进入街边店面、房屋,盗窃作案19起,盗窃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754元。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怀宁县**镇**街**号被害人何某甲经营的商店,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剪断门锁进入该店,盗走天之蓝酒一瓶、海之蓝酒二瓶、古井贡洒三瓶。

2、2020年1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怀宁县**镇**大道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足浴店,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现金50余元。

3、2020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怀宁县**镇**路**号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灯具水暖店, 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剪断门锁进入该店,盗走现金 20余元及华为旧手机一部。

4、2020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怀宁县**镇**路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臭豆腐店,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店,未盗走现金及贵重物品。

5、2020年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怀宁县**镇**大道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摩托车店, 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店,盗走现金200元。

6、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何定来窜至怀宁县**镇**美食城被害人范某某经营的**商店, 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店,盗走现金600余元。

7、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何定来窜至怀宁县**镇**路被害人曾某某经营的**烧烤店, 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店,盗走现金10余元。

8、2020年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怀宁县**镇**路**号被害人邵某某经营的福满楼酒店, 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店,盗走五年古井贡酒一瓶、普皖香烟一条、五星皖烟一包、硬中华香烟二包。

9、2020年2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怀宁县**镇**路**号被害人王某甲经菅的汽车玻璃店, 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店,盗走现金200余元。

10、2020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何定来窜至怀宁县**镇**大酒店对面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大排档,用路边的铁棍撬开该店的卷闸门进入该店,盗走现金30余元。

11、2020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何定来窜至怀宁县**镇**村**组被害人王某丙租住的房屋,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剪断门锁入室,盗走现金2000余元。

12、2020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路**号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水果店,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店,盗走现金700余元。

13、2020年4月29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路**号受害人叶某某经营的**书店, 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店,盗走现金300余元及五星皖烟九包。

14、2020年4月30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路**号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书店, 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店,盗走现金400余元。

15、2020年4月30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路**号被害人何某乙经营的**书店,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店,盜走现金300余元。

16、2020年4月30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路**号被害人江某某经营的鸿图书社, 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店,盗走现金50余元。

17、2020年4月30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路**号被害人吴某甲经营的**书店,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店,盗走现金1000余元。

18、2020年5月5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街被害人吴某乙经营的**饭店, 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店,盗走现金500余元及硬中华香烟一条、五星皖烟四包。

19、2020年5月6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何定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西路被害人方某某经营的**造型店, 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店,盗走现金300余元。

被告人何定来共计盗窃现金6660元,盗窃的香烟白酒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09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赃款2580元,已发还给部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 被害人何某甲、叶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何定来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定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19起,盗窃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7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定来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晓转

                                  检察官助理:章 伟

2020年8月30日附:

1.被告人何定来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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