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何家信,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5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依法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家信涉嫌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月20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4日、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被告人何家信伙同黄海(老高)、周伯通(均为化名,在逃)设立广州市华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由何家信担任法定代表人。自2011年6月至9月,华融公司先后与广州市*甲贸易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部分履行或小额履行、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交付钢材、水泥、木模板等货物,累计诈骗货物价值人民币12060579.9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7月份,华融公司与广州市*甲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由被告人何家信手写签名),购买1200吨钢材,以开具由被告人何家信签章的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广州市*甲贸易有限公司货值人民币6460000元。
2、2011年6月至8月,华融公司与广州*乙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由被告人何家信手写签名),购买价值402500元的水泥,在支付货款90000元后停止支付剩余货款,骗取广州*乙贸易有限公司货值人民币312500元。
3、2011年7月至8月,华融公司与广州市*丙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由被告人何家信手写签名),购买建筑模板,以开具由被告人何家信签章的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广州市*丙有限公司货值人民币1392820元。
4、2011年7月至8月,华融公司向广州市*丁有限公司订购一批铝合金型材(订货单由被告人何家信手写签名),在支付了20000元定金后,开具由被告人何家信签章面额总值为873896元的空头支票,另有价值98298.08元的铝材未支付货款,共计骗取广州市*丁有限公司货值人民币952194.08元。
5、2011年8月3日,华融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建材经营部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由被告人何家信手写签名),购买价值1772000元的木模板,在支付货款50万元后,以开具由被告人何家信签章的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广州市白云区**建材经营部货值人民币1272000元;
6、2011年8月23日,华融公司与佛山市**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由被告人何家信手写签名),购买价值194250元的不锈钢板材,以开具由被告人何家信签章的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佛山市**不锈钢有限公司货值人民币194250元。
7、2011年8月,华融公司与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由被告人何家信手写签名),购买价值234915.9元的钢材,以开具由被告人何家信签章的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值人民币234915.9元。
8、2011年8月8日,华融公司与广州市*戊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由被告人何家信手写签名),订购价值485700元的冷轧带钢,以开具由被告人何家信签章的空头支票方式,骗取广州市*戊有限公司货值人民币485700元。
9、2011年8月11日,华融公司与上海**起重设备厂广州销售部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由被告人何家信手写签名),购买两台总价值112000元的冲床,在支付2000元货款后,以开具由被告人何家信签章的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上海**起重设备厂广州销售部货值人民币110000元,案发后涉案两台冲床已发还。
10、2011年8月25日,华融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由被告人何家信手写签名),购买价值497206.05元的钢板,在支付了50000元预付款后,以开具由被告人何家信签章的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货值人民币447000元。
11、2011年8月,华融公司向东莞市**铝业有限公司订购价值为199200元的铝材,以开具由被告人何家信签章的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东莞市**铝业有限公司货值人民币199200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何家信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商品购销合同、送货单、银行支票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叶某某、曾某某、黄某乙等陈述;4.被告人何家信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家信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树茂
检察官助理:姚雨涵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家信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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