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家波、王军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何家波,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5月19日被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军,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路**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道**幢**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5月4日被峨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泰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幢**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排**组排**排**幢**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家波、王军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某、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5月被害人任某某向被告人何家波、王军借款3000元钱后未按期归还。2017年8、9月份的一天15时许,任某某在其位于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社区*组**幢**号的出租房门口被告人何家波、王军带至玉溪市红塔区**道***庭*幢*号车库内。在车库内,被告人王军对任某某进行殴打,并让任某某下跪。被告人何家波、王军、赵某某让任某某打电话找人借钱还债,并驾驶车辆载着任某某外出找人借钱。当晚任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在***庭车库内,并由被告人何家波、王军安排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看管。第二天被告人何家波、王军继续要求被害人任某某找人借钱还债。至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何家波、王军、赵某某等人带着被害人任某某来大营街找代某某要钱未果,在车上被告人王军、赵某某对任某某实施殴打,后将任某某带回***庭车库。当晚任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在***庭车库内,并由被告人何家波、王军安排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看管。直至第三天上午11时左右,由李某某担保,任某某得以离开***庭车库。被害人任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0余小时。

2、被害人沈某某通过被告人何家波帮其操作贷款融资事项。2017年7月份,被告人何家波、王军等人带沈某某及其前夫杨某某到昆明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因杨某某拒绝签字,贷款融资未办理成功。随后,被告人何家波、王军以要求被害人沈某某支付违约金及偿还垫付的费用为由,引诱及迫使被害人沈某某写了17万元的借条及还款承诺书。随后被告人何家波、王军以纠缠、辱骂、跟踪守候、到家里闹的方式逼迫被害人沈某某偿还17万元。被害人沈某某为摆脱纠缠,于2018年01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何家波账户转账45000元人民币,于2018年5月13日支付王军现金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家波、王军、梁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他人,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家波、王军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何家波、王军敲诈勒索沈某某人民币17万元,既遂人民币65000元,其他为未遂,未遂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王菊仙事实中,被告人何家波、王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某某、梁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娅敏

代理检察员:徐建忠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家波、赵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军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