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何家生,男,194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41942********,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乡**村委**村**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家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建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家生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家生与其女婿肖某某因生活琐事素有矛盾,2020年7月4日22时许,其在建水县**乡**村委**村**号家中堂屋,因劝阻肖某某酒后在家滋事,与肖某某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何家生持事先从卧室内提出的1把斧头朝肖某某头部砍击一下,致其倒地不动后又继续用该斧头砍击、砸击肖某某头、面等部位数下,致其当场死亡。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经建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系锐器砍击、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何家生于2020年7月4日23时30分,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何家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家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家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家生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家生系已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
2020年10月22日
附项:
1、被告人何家生现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3册及光盘1张_;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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