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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家辉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何家辉,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住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家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何家辉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在化州市河西街道**酒吧处花200元现金从 “亚侬”(身份不祥,在逃)购买到毒品“K粉”后,何家辉就驾驶一辆黑色奥迪牌(车牌:粤K59****)小汽车搭着黄某甲回到化州市官桥镇官桥圩,之后两人就纠集到黄某乙、黄某丙(二人另案处理)在化州市红峰桥头处会合。之后何家辉就驾驶黑色奥迪牌(车牌:粤K59****)小汽车搭着黄某甲、黄某乙和黄某丙来到化州市官桥镇上村与清水村之间一个山岭头处,何家辉从自己身上事先准备好的毒品“K粉”和从车上事先准备好的小碟子、吸管拿出来,并将准备好的毒品“K粉”倒出放在小碟子上面,后何家辉伙同黄某甲、黄某乙和黄某丙共四人开始在其车内用吸管吸食小碟子上面的毒品“K粉”,四人在车上吸食完毒品后继续在车上开着音乐享受着,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并带回所调查,经对何家辉、黄某丙、黄某乙、黄某甲的尿液进行检测,四人的尿液都呈阳性,内含氯胺酮成分。经询问,何家辉、黄某丙、黄某乙、黄某甲如实交代了吸食毒品“K粉”的违法行为,经对何家辉进一步的审讯,其对容留黄某甲、黄某乙和黄某丙三人在自己车内吸食毒品“K粉”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家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家辉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家辉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臻荣

检察官助理:彭锦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家辉被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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