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何宽,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村**组,住仙桃市**镇**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7日仙桃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何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 年11 月5 日晚上11时许,向某某(已判刑)电话向阮某某索取债务,二人发生争执,于是向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何宽和夏某某、田某某、徐某某、万某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要其帮忙教训阮某某,何宽等人表示同意。6日凌晨1时许,向某某开车载何宽、徐某某、万某某,夏某某开车载田某某等人,何宽与阮某某取得联系,得知其在仙桃市**路**餐馆内,向某某、夏某某开车将被告人一伙带至**餐馆,何宽、向某某、徐某某、万某某、夏某某等人进入餐馆内将阮某某围住,双方再次发生口角,万某某踢了阮某某用餐的餐桌一脚,并用桌上的水壶对阮某某的肩膀砸了一下,阮某某起身就跑,此时,被告人一伙持砍刀、酒瓶等凶器将阮某某砍伤。经鉴定,阮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告人何宽于2019年10月24日到仙桃市公安局龙华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何宽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燕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宽现羁押在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