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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富权合同诈骗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何富权,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街道**组**号)。被告人何富权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富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富权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何富权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富权,听取了被害人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何富权隐瞒自己位于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栋**室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致使无法交易的事实,向被害人谭某某出售上述房产。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人何富权以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六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富权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富权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二手房居间合同、收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富权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富权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莉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何富权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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