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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导、羊浩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何导,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出租房。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6年4月8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2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2日被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四百元,于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羊浩,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导、羊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何导到三台县灵兴场镇,采取强开工具启动车辆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白色安尔达牌二轮电动车、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变卖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430元并予以挥霍。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两辆电动车合计价值人民币4578元。

2.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导、羊浩到射洪市金家镇金家印象小区,采取强开工具启动车辆的方式将被害人谌某某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二轮电动车、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蓝色安尔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在三台县县城内被公安机关挡获。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两辆电动车合计价值人民币3152元。

被告人何导、羊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导、羊浩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发认定【2020】82号等;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导、羊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导、羊浩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导、羊浩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何导、羊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乔

检察官助理:姚刚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何导被取保候审,现住三台县**镇**街出租房;被告人羊浩被取保候审,现住三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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