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小明盗窃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何小明,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户籍所在地潜江市**路**号,住潜江市**路**号。2008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9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开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3月10日被江北农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8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5月15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小明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何小明窜至荆州市开发区**路**小区附近的**超市,趁店主谢某某不备,在货架上盗得4包乐无穷鸡腿和2瓶小郎酒,所盗商品价值约58元。何小明在逃跑过程中,在**菜场门口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

2017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何小明窜至**农场**超市内,盗得沐浴露及劲酒等商品。

2018年3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何小明窜至监利县**镇**路段某某经营的**超市,趁店主段某某不备,将三条黄鹤楼软蓝香烟藏在衣服内准备盗走,所盗香烟价值492元。何小明逃离时被店主发现抓获,所盗香烟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谢某某、车某某、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小明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小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小明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何小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小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逢东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