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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小晖、李上鹏敲诈勒索、偷越国(边)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1167号

被告人李上鹏,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镇**村**楼**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小晖,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上鹏、何小晖涉嫌敲诈勒索罪、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以温某某(代号“大脚”,另案处理)、何某甲(代号“大志”,另案处理)、邓某某(代号“达思”,另案处理)等人为管理者的犯罪集团在缅甸贺岛开发区租用场所,以公司形式为组织构架,从国内招募人员,内部分为财务、后台、业务组,通过统一食宿,内部以代号相称,统一发放从第三方处购买的已添加过相关男性被害人或实时会添加进男性被害人的冒充女性的QQ号、工作手机,统一建立收取赃款平台,按业绩发放报酬等方式建立严格管理、协同作案制度。公司后台提供木马、作案QQ号给业务组;公司业务组使用作案QQ号物色男性被害人后,以播放事先录制的女性裸体视频的方式引诱男性被害人与其进行QQ视频裸聊,在裸聊过程中一边以帮忙点赞等为由诱使被害人点击其发送的木马程序以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等信息,一边录制被害人裸聊的视频,在获取被害人裸聊视频和通讯录等信息后,以将被害人裸聊视频发送给其亲友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甚至强令被害人通过网络贷款向其支付“删除费”;以部分经验丰富的成员为“枪手”帮助其他各业务组成员向被害人索取钱财;公司财务负责提供收取勒索钱款的二维码或银行账号,并统一登记各业务组成员业绩。已经形成在实施作案时全体成员协同作案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成员与恶势力犯罪集团之间,紧密联系,协同作案,具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在主观上起到了互相提供心理支撑,在客观上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供了实质帮助。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各成员提供犯罪平台和资源,内部成员个体不断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供资金给养,维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继续存在和壮大。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公司为组织形式,在境外利用信息网络对中国境内公民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何小晖、李上鹏和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均另案处理)5人经犯罪集团安排,结伙于3月3日从云南省偷渡至缅甸贺岛开发区。被告人何小晖、李上鹏和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到达缅甸后,以李上鹏为A组组长兼枪手,何某乙、何某丁、何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组员;何小晖为B组组长兼枪手,何某丙、郭某某、孙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组员的方式加入该犯罪集团。被告人李上鹏、何小晖作为组长负责管理其组员,统计组员业绩并与财务对账,给组员发放工资等,犯罪集团将该小组全体成员敲诈勒索金额的25%通过组长分发到小组,组长以不高于该组全体成员实际勒索金额的10%作为提成非法牟利;组员负责直接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一般以其实际勒索金额的15%作为提成非法牟利。其中,被告人李上鹏从中非法获利至少54324.8元(从所在小组提成收入至少为44324.8元),被告人何小晖从所在小组提成非法获利至少33000元。2020年8月26日左右,被告人何小晖、李上鹏、何某乙离开犯罪集团,再次结伙从缅甸偷渡回到中国境内。经查明,被告人何小晖、李上鹏在该犯罪集团期间,该集团实施的敲诈勒索总涉案金额至少70万元。部分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日,被害人丁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7995元。

2.2020年3月21日,被害人孙某乙在江苏省涟水县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1899元。

3.2020年3月24日,被害人彭某某在浙江省瑞安市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2000元。

4.2020年3月28日,被害人张三(化名)在河北省廊坊市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21000元。

5.2020年3月30日,被害人朱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35899元。

6.2020年3月31日,被害人李某乙在浙江省海宁市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60597元。

7.2020年3月31日,被害人陈某某在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48301元。

8.2020年4月4日,被害人林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14050.9元。

9.2020年4月18日,被害人董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20887元。

10.2020年4月28日,被害人石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14003元。

11.2020年5月3日,被害人孙某丙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7000元。

12.2020年5月4日,被害人史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2000元。

13.2020年5月4日,被害人沈某某在浙江省桐乡市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20988元。

14.2020年5月7日,被害人张某甲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3000元。

15.2020年5月21日,被害人岑某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17466元。

16.2020年5月28日,被害人缪某某在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9984元。

17.2020年6月13日至14日期间,被害人张某乙在广东省开平市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40088元。

18.2020年3月上旬,被害人顾某某在乐清市被该犯罪集团以裸聊方式获取裸聊视频后,在对方索取钱财时因及时将对方QQ删除而未被敲诈勒索成功。

2020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宁都县派出所抓获被告人何小晖。

2020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抓获被告人李上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出入境记录、个人轨迹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彭某某、张三(化名)、朱某某、李某乙、陈某某、林某某、董某某、石某某、丁某某、孙某丙、史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岑某某、缪某某、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上鹏、何小晖及同案犯刘某某、卢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张某丙、李余鹏、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上鹏、何小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上鹏、何小晖伙同他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上鹏、何小晖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上鹏、何小晖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上鹏、何小晖在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上鹏、何小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上鹏、何小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上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犯偷越国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何小晖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犯偷越国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秉旺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上鹏、何小晖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保密卷壹册、证据材料伍拾壹页、物证手机壹只(暂存于物证中心)。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律师提供帮助工作记录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指定管辖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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