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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小英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03号

被告人何小英,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9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西充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小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何小英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大道三元里纪念碑对面红绿灯位置,盗得停放于上址的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9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何小英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机场路1153号门口,盗得罗某某停放于上址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19年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何小英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大道北魔方公寓门口,盗得朴某某停放于上址的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9年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何小英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机场路汇侨路口,盗得停放于上址的电动自行车一辆。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1元。

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何小英在本市越秀区环市西路壹马大厦门口天桥底,盗得胡某某停放于上址的电动自行车一辆。

2020年5月2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抓获被告人何小英。被告人何小英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电动自行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胡某某、罗某某、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小英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小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英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小英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何小英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助理:效博妍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小英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2335****。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碟四张。

3.缴获作案工具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电动自行车二辆,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5.《具结书》一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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