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小辉,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67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市长乐区**镇**厂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住长乐区**镇**厂员工宿舍,曾因吸毒于2014年5月20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7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何小辉收取林某某微信转账400元后将0.5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放在长乐区金峰镇六林村六林部队医院附近树下后通知林某某前去该地点拿走毒品。
2、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何小辉收取林某某微信转账400元后将0.6克甲基苯丙胺放在金峰镇六林村六林部队医院附近树下后通知林某某前去该地点拿走毒品。
3、2018年2月18日,被告人何小辉收取林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后在金峰镇六林村六林部队医院将0.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林某某。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何小辉于福州市长乐区**镇**厂员工宿舍被抓获,同年5月25日何晓辉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何小辉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何小辉的供述;
4、电子证据:微信转账记录;
5. 鉴定意见:现场尿检报告、毒品检验报告;
6.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何小辉指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辉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计1.7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小辉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竑
检察官助理:林嘉杰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何小辉现羁押于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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