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何巍巍,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人,户籍地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巍巍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巍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巍巍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江西省**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办事处提货员,负责提货、送货工作。被告人何巍巍于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10月16日先后8次,利用其职务上经手运输货物的便利,从天津市**可乐有限公司提货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共计21100箱,私自变卖给**名烟名酒批发店得款100余万元用于偿还赌债等,并携款潜逃,造成江西省**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订货方损失共计1477000元。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同种规格的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每箱价值人民币70元。
被告人何巍巍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
2.送货清单、工资明细等书证;
3.辨认笔录;
4.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何巍巍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巍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巍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巍巍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巍巍多次职务侵占,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巍巍有期徒刑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萌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巍巍现被羁押在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8页;
3.随卷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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