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何川,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6********,汉族,初中肄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川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何川去至岳池县苟角镇石龙桥村5组,将被害人朱某某拴在田地里正在吃草的水牛盗走,并藏匿于苟角场镇一闲置的门市内。案发后,朱某某家被盗的水牛已被公安机关找回并发还失主。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朱某某家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16245元。经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川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但对其2020年11月1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何川被岳池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川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川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川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川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